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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商贸配送企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商务局 时间:2021-11-11 09:32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各商贸企业: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4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商贸配送企业的运营服务,鼓励企业服务标准化发展,我局现发布《佛山市商贸配送企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请各商贸企业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参考落实服务规范,提高全市商贸运营标准化程度。

  特此通知。




佛山市商务局

    2021年11月10日  


佛山市商贸配送企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贸配送企业运营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统计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的从事普通货物商贸配送的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4  联运通用平托盘 主要尺寸及公差

  GB/T 18354  物流术语

  GB/T 29912  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

  SB/T 11069  城市配送统计指标体系及绩效评估方法

  SB/T 11153-2016  托盘共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城市共同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交通运输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5年版)

3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佛山市商贸配送

  在佛山市范围内,商贸流通企业、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将用户需配送的商品进行整合和统筹安排,通过规模化的作业活动,完成商品贸易在佛山市辖区内的物流配送工作。

3.2 托盘循环利用

  鼓励使用标准托盘,推行托盘一贯化运输,托盘随同货物一起流转,中途尽可能不更换托盘,始终保持托盘货物单元状态,在配送终点进行托盘回收。托盘经检验和适当维修后,送入共用系统网络进行循环使用。

3.3 托盘共用系统

  使用符合统一规定的、具有互换性的托盘,为各用户共同服务的组织系统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服务体系建设

4.1.1.1加强佛山市商贸物流设施规划布局,构建以商贸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网点等物流节点为支撑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

4.1.1.2根据配送节点规划布局,推荐使用标准托盘,加强货架、车辆、仓库等配送设备设施标准化建设。

4.1.1.3鼓励在配送各环节中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实现自动化、智能化配送。

4.1.1.4鼓励相关企业自建或共建信息平台与省市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对接, 实现电子数据和物流信息共享。

4.1.2商贸配送组织形式

4.1.2.1促进专业化第三方物流或供应商为多个商贸企业提供优质配送服务。

4.1.2.2鼓励第三方物流公司,为多家商贸企业,提供集中仓储、集中配送。

4.1.2.3鼓励搭建集配送、零售和便民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物流配送体系,配合支持商贸物流全链条服务。

4.1.2.4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城市配送企业衔接,充分调动商贸物流在城市配送板块的社会资源。

4.1.3 人员要求

4.1.3.1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礼貌,诚信服务。

4.1.3.2特殊岗位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并应定期培训。

4.1.3.3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

4.1.3.4宜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4.1.4 托盘要求

4.1.4.1鼓励商贸配送相关企业租赁使用符合GB/T 2934规定的1200 mm×1000 mm 标准尺寸托盘。

4.1.4.2采用标准托盘共同系统,促进托盘循环共用。托盘共用系统应符合SB/T 11153-2016的规定。  

4.1.5 车辆要求

4.1.5.1佛山市内的商贸配送车辆选型应符合GB/T 29912的规定,推荐选用新能源车型。

4.1.5.2标识应符合佛山市现行的各项配送车辆标识相关要求。

4.1.5.3运输应遵守佛山市辖区内车辆通行和禁行的相关规定。

4.1.5.4在市区公共场所进行装卸搬运服务时,配送车辆应停靠在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应严格遵守交管等部门的具体规定,不应影响交通通行。

4.1.5.5配送车辆宜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及相关技术设备设施,实现中途运输、停靠等全程信息监控。

4.1.6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要求

4.1.6.1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应参照商务部《城市共同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物流信息互联标准》相关要求。

4.1.6.2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至少提供货运信息发布、车源信息管理、交易撮合、停车场管理、运输业务管理、智能调度、仓储管理、金融物流等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与服务。

4.1.6.3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提供城市共同配送相关主体自建信息平台统一接入要求及接口规范。

4.1.6.4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满足SB/T 11069 相关统计功能及城市共同配送有关统计要求。

5统计与评价

5.1统计评价主体

5.1.1佛山市商贸配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领域内的商贸配送统计与评价。

5.1.2佛山市相关商贸配送企业负责本企业的商贸配送统计与评价。

5.2统计评价方法

  佛山市商贸配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领域的商贸配送统计与评价按SB/T 11069 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执行。佛山市商贸配送相关企业的统计与评价应参照SB/T 11069 要求执行。

5.3结果公示

  应在相关官方平台或媒体上及时公示初评结果(如公示期间收到疑异,将安排复核)、最终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公作日。

6持续改进

6.1投诉处理

  相关企业应设立投诉渠道,统一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问题进行分析,持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6.2问卷调查

  相关企业应定期对客户进行配送服务质量问卷调查,对问卷调查情况进行整理和分析,持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6.3整改与提升

  相关企业应对佛山市商贸配送企业运营服务统计与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实施整改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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