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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务局关于《佛山市商务局关于修改〈佛山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流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3-11 17:17

  政策文件: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商务局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一、修改背景

  根据我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运行一年多来实际业务情况,并征求市税务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等各相关单位以及各区意见,我局对有关备案流程规定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形成新的《佛山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流程》。

  二、修改内容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应符合的条件,采纳了市税务局建议,将“(二)已完成电子税务登记” 修改为“(二)已办理纳税人信息确认”,并增加“(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五条:第(二)点需提交的材料中“5.《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根据各区局实际业务工作中反馈情况,修改为“5.《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根据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中心支局)建议增加“7.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已办理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资料”。因平台功能完善,删去了“(四)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上的协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各区企业在平台备案遇到问题,并定期将已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通过平台抄送市商务局。”内容。

  第六条:根据实际业务操作流程需要,将“第六条 《登记表》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本登记备案流程第五条规定,及时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表》变更手续”修改为“《登记表》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提供变更申请书,并按照本登记备案流程第五条规定,及时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表》变更手续”。

  第七条:为便利企业操作,解决重复提交资料和反复跑的问题,我市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已增加续期功能模块,因此“《登记表》有效期为取得备案日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在平台进行续期申请操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办理备案续期。”,根据实际,相应修改为“《登记表》有效期为取得备案日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在平台进行续期申请操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办理备案续期。”

  第十条:明确企业违规处理依据、处理方式及起算时间。

  第十一条:新增条款,明确因违规被处理企业已获得扶持资金的暂缓发放、取消以及追回的情形。

  第十二条:新增条款,明确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提供报关报检服务的相关企业平台备案、变更、注销流程和管理的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新增条款,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第十四条:新增条款,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和时效

  增加附件,提供《佛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变更申请书》及《佛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注销申请书》相应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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